常德市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的决策机制,提高林业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或者修改全市林业重大政策或者重大改革措施;
(二)编制或者修改全市林业、草原、湿地的保护、管理、建设、利用等方面的规划和各类林业专项规划;
(三)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公共利益或者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林业政策或者措施;
(四)市林业局决定实施的重大项目、重大活动;
(五)市林业局所属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
第四条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第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负责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决策启动:各部门经过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初步论证后,认为可以作为市林业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向分管领导提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决策事项草案。
(二)听取意见。草案提出后,由提出部门组织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除依法不予公开情形外,应当通过市林业局网站或者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络调查、民意调查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充分征求并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专家论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业内专家、专业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进行。
(四)风险评估:涉及社会稳定安全,关系重大民生利益的事项,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工作。风险评估包括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决策事项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进行评估。
风险评估应当经过制定评估方案、充分听取意见、全面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组织报告评审、评估报告备案等程序。
(五)合法性审查:承办部门向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事项草案形式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决策事项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合法性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议题。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将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进行目录汇编,提交局党组会议议题或局长办公会议议题。
(二)准备材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事项提出部门提前准备。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提交。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主持。议题由分管局长或相关部门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坚持一把手末位表态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
(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方可进行表决。
(六)作出决定。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做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议纪要。
第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
第九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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