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01项)
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共101项)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类别 | 实 施 依 据 | 实施主体 | 备注 | |
1 | 权限内征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条 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确需占用的,面积在五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二)占用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成森林植被损坏的,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补偿。 | 市林业局 | ||
2 | 林区设立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年消耗5万立方米以内的加工单位)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其他木材。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四条 进行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户,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材或者经营、加工无证木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林木,可以凭基层林业工作站的证明销售。 | 市林业局 | ||
3 |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市辖区)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 市林业局 | ||
4 | 木材运输证核发(市辖区内林木运输,含出省运输)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五条 运输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应当持有起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木材运输证应当随货同行。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 市林业局 | ||
5 |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与设计方案审查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 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公园及其外围的建设必须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在森林公园内进行项目建设。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报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 市林业局 | ||
6 | 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 行政许可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 | 市林业局 | ||
7 |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许可证核发及省重点保护动植物猎采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持有狩猎证,并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狩猎证每年验证一次。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 市林业局 | ||
8 | 运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 市林业局 | ||
9 | 林木采伐证核发(市本级)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采伐林木,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的外,应当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 | 市林业局 | ||
10 | 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审批 | 行政许可 | 《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 市林业局 | 新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 |
#### | 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 市林业局 | 新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 |
12 |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71号) | 市林业局 | 新承接上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 |
13 | 擅自在林区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14 |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 市林业局 | ||
15 | 买卖、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林业局 | ||
16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林业局 | ||
17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市林业局 | ||||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
18 |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市林业局 | ||
19 | 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20 | 违反规定,擅自开垦林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21 | 林木采伐单位或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 市林业局 | ||
22 |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23 | 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24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25 | 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26 |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 市林业局 | ||
27 | 市林业局 | |||||
在森林公园内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在禁火区用火、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 ||||
28 | 非法运输木材及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29 | 违法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30 |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 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病虫害接种试验。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31 |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32 |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 市林业局 | ||
33 |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 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34 |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35 | 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证件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没收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有猎获物的,没收猎获物,处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36 |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37 | 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38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39 | 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八项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非法经营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40 | 对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投机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没收的实物,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 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七项 非法收购、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41 | 对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伪造、倒卖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万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 市林业局 | ||
42 | 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市林业局 | ||
43 |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证件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的,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吊销采集证。 | 市林业局 | ||
44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林业局 | ||
45 | 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森林、林木经营者和管护单位发现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林业工作站、防治检疫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防治检疫机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四十八小时内组织核实、提出除治方案,并组织、指导有关单位、个人及时除治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市林业局 | ||
46 | 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规定,将松科类植物及其木质产品调入以松林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造成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入侵的,由防治检疫机构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市林业局 | ||
47 | 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妥善保管、未及时回收松木材料或者未向当地防治检疫机构报告,导致疫情传入或扩散蔓延的,由防治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市林业局 | ||
48 |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49 | 对违反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水系和外围水系联系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影响湿地保护最低用水需要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市水利局) | ||
50 | 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51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行为;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 市林业局 | ||
52 | 对违反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候鸟主要栖息地进行危及候鸟生存、繁衍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53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标识的行为;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行为;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份)》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市林业局 | ||
54 | 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55 | 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三)不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 市林业局 | ||
56 | 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七条 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57 | 对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58 | 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行为;进入自然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行为;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验或者标本采集的单位、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2.《湖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进入自然保护区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或者标本采集的单位、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 市林业局 | ||
59 | 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食用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并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60 | 食用林产品使用的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食用林产品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食用林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 | ||
61 |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生产、初级加工、销售,没收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的非食用林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初级加工、销售不符合前款所述标准的非食用林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市林业局 | ||
62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林业局(市农委、市工商局) | ||
63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市林业局(市农委) | ||
64 |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市林业局(市农委) | ||
65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 市林业局(市农委) | ||
66 | 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市林业局(市农委) | ||
67 | 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市林业局 | ||
68 | 侵占破坏森林资源、损毁国有林场林木及设施设备和在禁火区制造火灾隐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湖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一)侵占破坏森林资源或者擅自占用林地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二)损毁林木及设施、设备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100元至1000元的罚款;(三)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鞭炮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国有林场予以警告,可并处50元至200元的罚款。 | 市林业局 | ||
69 | 对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2. 《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他人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当负责赔偿。 | 市林业局 | ||
70 | 收缴采伐许可证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 市林业局 | ||
71 | 责令补种林木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市林业局 | ||
72 | 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行政强制 |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市林业局 | ||
73 | 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采集、生产食用林产品或建立食用林产品基地的强制处理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食用林产品品种特性和食用林产品产地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食用林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集、生产,对已经采集、生产的产品予以销毁。 | 市林业局 | ||
74 |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部门代为除治,费用全部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 | 行政强制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2.《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按照除治方案要求履行除治责任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代为除治,除治费用由森林、林木经营者或者管护单位承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由防治检疫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市林业局 | ||
75 | 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林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林产品,有权查封、扣押,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决定。 | 市林业局 | ||
76 | 森林植物检疫费管理和征收 | 行政征收 |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部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附件第179项。 | 市林业局 | ||
77 |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市林业局 | ||
78 |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补偿费的费征收 | 行政征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 市林业局 | ||
79 | 育林基金征收 | 行政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订)第八条第四款 征收育林费,专门用于造林育林。第八条第六款 建立林业基金制度。《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32号 )第二条 凡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第五条 采伐林木单位和个人缴纳育林基金,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收取 《关于印发〈湖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2〕43号) 第四条凡采伐林木或采挖移植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育林基金。 | 市林业局 | ||
80 |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补偿 | 行政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四条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 市政府(市林业局承办) | ||
81 |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给予医疗、抚恤 | 行政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第四款 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 市林业局 | ||
82 | 林权证发放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市政府 | ||
市林业局承办 | ||||||
83 | 林权他项权利证书 | 行政确认 | 《湖南省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依法将林权进行抵押的,应当向原办理林权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抵押登记申请书;(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三)主债权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四)林权证;(五)国有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国有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抵押的意见;(六)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资源抵押的,应当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相关材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当事人申请抵押变更、注销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共有林权权利人就全部共有林权申请抵押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在受理抵押登记申请材料后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主要审核下列内容:(一)文件资料是否齐备、真实有效;(二)抵押物是否重复登记;(三)抵押物是否属于禁止抵押的资产。 对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予以办理林权抵押登记,并记载于林权登记簿上,林权证收存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向抵押权人出具抵押登记证明,即林权他项权利证书。林权他项权利证书 格式文本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金融部门统一制定。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入不予登记,退回申请材料。 | 市林业局 | ||
84 | 森林火灾鉴定 | 行政确认 | 《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市林业局 | ||
85 | 对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著的;(三)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著成效的;(四)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五)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六)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著效益的;(七)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八)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市林业局 | ||
86 |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市林业局 | ||
87 | 森林防火安全检查 | 行政检查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 市林业局 | ||
88 | 营造林实绩综合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国家林业局《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章第四十二条 实行造林质量指导监督、检查验收制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标准、规定对造林作业数量和质量,实行严格的质量监督与检查验收。 第四十三条 实行造林项目检查验收制度。造林检查验收包括年度检查、阶段验收、竣工验收。 | 市林业局 | ||
89 | 查验省际间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检疫证书 | 行政检查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一款 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 市林业局 | ||
90 | 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场检查 | 行政检查 | 《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十五条 建立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林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依法对林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 市林业局 | ||
91 | 对地区义务植树和全面绿化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 行政检查 | 1.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2.《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4.《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实施细则》第五条 | 市林业局 | ||
92 | 对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猎采、购销、贮运、加工、经营情况监督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集贸市场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外收购、销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 持有省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执法检查证的人员,有权对一切猎采活动和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购销、贮运、加工进行监督检查。 | 市林业局 | ||
93 | 木材及其产品运输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三十七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市林业局 | ||
94 | 权限内山林权属争议调解 | 行政裁决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2.《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3.《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制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 市林业局 | ||
95 | 市林业局 | |||||
林区设立木竹经营(加工)单位许可证年检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实行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制度。 (一)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年审由发证机关在每年的3月至4月进行。 (二)年审内容 1、木竹经营、加工财务账目及报表; 2、林业规费缴纳情况; 3、木竹原材购销情况; 4、依法经营、加工的情况; (三)年审机关对未在规定时间申请年审的木竹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一个月的补审期。逾期不进行年审的,其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自行失效;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纠正或停业整顿,整顿无效的,取消其经营、加工木竹的资格,并予以注销。 (四)年审合格,由年审机关在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正本上贴花,副本上加盖“年审合格”印章。 | ||||
96 |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年检(市辖区)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 市林业局 | ||
97 | 出售、收购、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年检(市辖区) | 其他行政权力(年检) |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款 每年3-6月,书面向原发证单位报告前一年的经营品种、数量等情况,并到原发证单位进行证件年检、换证,超过规定的期限尚未年检的证件为无效证件。 | 市林业局 | ||
98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专项资金分配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六项 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3.《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作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4.《湖南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财政补偿基金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重要来源,用于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 市林业局 | ||
99 | 森林植被恢复费安排的支出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2〕73号)第十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资源管护等开支,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 市林业局 | ||
100 | 育林基金使用 | 其他行政权力(财政专项资金分配) | 1.《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32号) 育林基金专项用于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管理。使用范围包括:种苗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森林病虫害预防和救治、森林防火和扑救、森林资源监测、林业技术推广、林区道路维护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2.《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财综〔2012〕43号)第十九条 育林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缴入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编制育林基金收支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需要核定育林基金支出预算。不得以任何名义统筹、调剂育林基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预算单位的基本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 |||
101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其他) | 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2.《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 市林业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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