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典型违法案例通报
1、经开区徐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8年4月2日,接群众举报,有人在石门桥镇八斗湾村9组集体山林上挖山取土。经调查,徐某某在没有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在石门桥镇八斗湾村原9组挖山4.2亩取土,用于工程建设。徐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市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徐某某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2018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2、罚款肆万贰仟伍佰贰拾伍元。
2、桃源县朱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17年1月16日,接群众举报,黄石镇新铺村村民朱某某擅自将自己责任山上的3株野生樟树非法采伐。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经桃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移送起诉,2017年8月10日,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违法犯罪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
3、汪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7年12月12日,接群众举报,停弦渡镇山洲村十四组和十五组山上有人开山取土。经调查, 2017年12月10日至2017年12月12日,临澧县停弦渡镇花林村四组村民汪某某在未获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破坏国家级公益林地400平方米取土。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临澧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汪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于2018年5月30日前恢复原状;3、罚款肆仟元。
4、鼎城区某某菜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案。
2018年3月2日,鼎城区林业局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时,发现鼎城区某某菜馆存在违法加工食用竹鸡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鼎城区林业局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某菜馆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竹鸡5只;2、罚款壹仟伍佰元。
5、安乡县张某某滥伐林木案
2017年12月11日,接群众举报,张某某在官当镇新乐村14组采伐的杨树可能没有办理采伐证,安乡县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此进行了调查,查明张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杨树27株,蓄积2.08立方米。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乡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树木135株;2、罚款贰仟圆。
6、汉寿县张某某、张某、刘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案
2018年1月22日,接群众举报,张某某、张某、刘某某3人合伙在汉寿县蒋家嘴镇康家塘村黄坝组挖山取土、取砂砾获利。经调查张某某、张某、刘某某3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开垦致林地损毁3.5亩,非法获利3500元。张某某、张某、刘某某3人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汉寿县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别给予张某某、张某、刘某某3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2018年5月前恢复原状;3、罚款壹万壹仟柒佰贰拾肆元。
7、澧县肖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18年5月17日接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后,澧县林业局立案查处了一起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当事人肖某某于2018年1月3日违法猎捕斑鸠14只(死体)。肖某某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澧县林业局根据《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肖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14只猎获物斑鸠(死体)没收;2.罚款捌仟肆佰元。
8、桃源县森某石料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8年4月7日,桃源县林业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桃源县森某石料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架桥镇朝阳村擅自占用林地9.3亩采石。森某石料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桃源县林业局依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森某石料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违法占用的林地限期6个月内恢复原状;3、罚款壹拾贰万肆仟零陆拾贰元。
9、临澧县李某某非法野外用火案
2018年2月13日,接群众举报,佘市桥镇荷花村湖心组李某承包的山上因为有人上坟引起山火。经查明,2018年2月13日,临澧县安福镇居民李某某回佘市镇荷花村湖心组老家给其父亲上坟不慎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1.20亩。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临澧县林业局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李某某给予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10、鼎城区龚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8年2月2日,接群众举报,草坪镇夹溪岭村有一个洗砂场未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经调查,当事人龚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草坪镇夹溪岭村一组的林地2.1亩建洗砂场。龚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鼎城区林业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龚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其6个月内恢复原状;2、罚款壹万肆仟元。
11、津市市毛里湖镇街道某某酒楼非法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物案
2018年1月21日,津市市森林公安局在毛里湖镇某某酒楼现场查获山斑鸠5只、山麻雀1只,该酒楼在未取得任何野生动物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将野生山斑鸠4只制作为食物出售,另6只鸟类待售。某某酒楼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 ,津市市林业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某某酒楼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捌圆;2、罚款陆仟肆佰元;3、没收山斑鸠5只、山麻雀1只。
12、汉寿县廖某某盗伐林木案
2018年3月11日,接群众举报,崔家桥镇砖墙村廖家湾组发生林木盗伐。经调查确定盗伐林木者为廖某某,其盗伐林木株数43株,蓄积2.7立方米,材积1.9立方米,价值564元。廖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汉寿县森林公安局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廖某某以下行政处罚: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补种树木430株;3、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叁拾元;4、罚款伍仟陆佰肆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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