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的通知
办生字〔2018〕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规范和改进林业植物检疫审批和监管,我局研究制定了新版省内和出省《植物检疫证书》(样式见附件1、2),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证书管理。《植物检疫证书》是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重要检疫凭证。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植物检疫证书管理,进一步完善证书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地区新版证书的申领和发放,不得更改证书样式。要做好申领和发放证书的登记备案,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要严厉查处违法售卖证书,以及制作、售卖、使用假证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做好新旧证书衔接。各地要将新版证书启用事宜及时通知本辖区内的交通、农业农村、海关、铁路、民航和邮政等部门,协同做好证书查验。要通过本地媒体及时向社会告知新版证书启用事宜,确保新证启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省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将2019年新版证书需求量于2018年11月9日前报我局森林和草原病虫害防治总站,申领新版证书,并在新版证书正式启用后,及时回收并全部销毁本辖区内发放的旧版《植物检疫证书》。
三、规范证书签发。地方各级林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强化检疫员证书签发管理,严格按照“谁检疫谁负责”、“谁签证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开展现场检疫和产地检疫,杜绝只开证不检疫的现象。证书必须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与服务平台”上办理,填写内容符合附件3的要求。要严格执行专职检疫员手工签发制度,不得使用个人印章代替,不得由他人代签。要加强签发证书的事中事后监管,及时纠正证书签发中的不规范问题,严肃查处“只开证不检疫”、“先开证后检疫”等违规行为。
各地在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启用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联系人:国家林草局生态司 赵宇翔 邱爽
电 话:010—84238592 84238513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新版《植物检疫证书》填写要求
一、“调运单位(个人)”和“收货单位(个人)”中的“地址”,填写单位或个人的具体地址,填写格式:省级行政区名称+县级行政区名称+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门牌号或村组。
二、“运输工具”填写汽车、火车、轮船、飞机、邮寄等。
三、“运输起讫”填写调运应施检疫植物或植物产品的起运地点和到达地点,具体到县级行政区,填写格式为省级行政区名称+县级行政区名称至省级行政区名称+县级行政区名称。
四、“有效期限”填写时间不得多于双倍的单程运输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五、“植物名称”填写应施检疫植物的中文名称,如是植物产品,填写其原材料的植物名称。
六、“品名(或材种)”填写种子、种球、块根、草籽、苗木、接穗、插条、盆景、盆花、原木、板材、竹材、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果品、中药材、木(竹)制品、包装箱、电缆盘等。
七、“规格”填写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的尺寸大小。其中,苗木(树木)填写径级;人造板填写长宽;包装箱填写长宽高;电缆盘填写盘径;属于种子的可不填写该项。
八、“单位”填写株、根、千克、立方米、个等。
九、“包装”填写袋装、箱装、筐装、散装、捆装等,如是包装箱、电缆盘等包装材料,可不填写该项。
十、“签发意见”填写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具体依据,如“产地检疫”、“调运检疫”、“复检”或“除害处理后”,除害处理的应在“除害处理后”字样后注明除害处理方法。
十一、数字填写统一使用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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