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典型违法案例通报
1、高某、张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7年02月20日,常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桃源县陬市镇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用于开采碎石,销售牟利。经调查核实违法行为人高某、张某实际超行政许可范围占用林地面积为38.32亩,且采石区域内林木植被严重毁坏难以恢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张某给予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责令在12个月恢复原状;2、罚款伍拾叁万陆仟肆佰柒拾捌元。
2、聂某、聂某某滥伐林木案
接群众举报,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津市市聂某、聂某某以保护油茶树为由砍伐自己屋后山上的樟树。经查明当事人在津市市彭家堰山上没有办理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滥伐权属存在争议的99株樟树,立木蓄积为4.2立方米。林木经济价值为1016元。聂某、聂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聂某、聂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补种树木495株;2、罚款叁仟零肆拾捌圆。
3、高某、高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7年6月至12月,石门桥镇村民高某与高某某合伙,以汉德大道市政工程需要土方为由,在未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机在石门桥镇的集体山林上挖山取土3371平方米(折合5.05亩)。高某、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高某、高某某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限于2018年12月30日前恢复原状;3、罚款陆万柒仟肆佰贰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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