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通报5起涉林业违法典型案例
1. 湖南省乌云界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9年5月30日接上级交办,桃源县林业局现场调查发现,湖南省乌云界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桃源县沙坪镇湖湘坪村岩壁塘组占用林地修建彩虹滑道,未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许可手续,擅自改变林地面积400平方米,占用林地现场植被已毁坏,山体损坏部分已全部硬化,致使丧失林业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桃源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责令湖南省乌云界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6个月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每平方米10元计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刘某某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19年7月19日,桃源县林业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桃源县佘家坪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蛇类,经调查,当事人刘某某,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期、禁猎区徒手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蛇类活体4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二十二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结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七部分第三条第二项第2.1目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猎捕的乌梢蛇活体4条,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计2400元罚款。
3. 临澧县某花炮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18年12月,临澧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临澧县某花炮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农林地32.937亩案,2019年5月27日移送起诉至临澧县人民检察院,2019年9月19日,临澧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某、柴某某、胡某某,涉案单位临澧县某某花炮有限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出具检察意见。临澧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临澧县某花炮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恢复原状,并作出罚款陆拾伍万捌仟柒佰柒拾叁圆整(¥65877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4.某禅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临澧县林业局根据上级交办要求,依法对某禅寺在太浮山风景区占用林地情况进行核查。经调查,该禅寺于2011年1月,擅自占用临澧县太浮镇王化村和佘市桥镇文家店社区位于太浮山的林地2825M²(计4.2375亩),修建寺庙等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临澧县林业局依法责令某禅寺限期内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罚款柒万零陆佰贰拾伍圆(¥7062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 项某某滥伐林木案
2019年8月27日,安乡县森林公安局向安乡县林业局执法大队移交项某某滥伐安乡县官当镇(原安生乡)广福村3组外洲林木案。
当事人项某某于2019年8月16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官当镇(原安生乡)广福村3组外洲的杨树27株,蓄积14.3388立方米。项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安乡县林业局决定对项某某处以责令补种树木135株,罚款35847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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