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2020年第二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1、万玉珍擅自在森林防火期野外用火案。2020年3月17日11时许,石门县易家渡镇冉家坪4组村民万玉珍在未取得野外用火许可的情况下,在石门县洛浦寺林场(小地名:洛浦寺打鼓台)山林祭奠其弟弟烧纸钱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0.68亩。当事人万玉珍其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已构成擅自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2020年3月20日,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部分第三款第二项之规定;石门县林业局决定责令万玉珍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天子山新型建筑材料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9年3月至12月间,天子山新型建筑材料厂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澧县澧南镇天子山居委会五组开山采页岩占用林地,占用商品林林地面积4799.95平方米(7.2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020年03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二(二)2之规定,澧县林业局责令天子山新型建筑材料厂限期恢复林地原状(2020年09月30日前完成),给予罚款119998.8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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