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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林业局 2020年第六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市林业局 2020-08-27 15:59 字体:【

1、湖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从2019年6月开始,湖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新关镇新关社区六组(小地名:漂水洞)占用林地采石。经鉴定,湖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采石占用林地面积7.962亩(5308平方米);林地类型为其他林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020年7月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和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基准,石门县林业局责令湖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6日前将非法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32700元整。

2、黄某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木材案。2020年6月20日接到群众举报,桃源县架桥镇先锋村罗湾组的某某家具厂,正在收购非法木材。经调查,桃源县某某个体家具厂现场收购的木材,自称为附近农户房前屋后和自留地砍伐运送来的树木,但未能提供当地林业部门办理的相关手续,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经鉴定,所收购的木材材种为本地板栗木,共计材积9.077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的木材案。2020年7月5日,桃源县林业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结合《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2目,依法作出:没收非法收购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9.077立方米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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