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林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愈发显现:林业生态体系建设,关系到国家生态安全和环境质量,更关系到林区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然而,我国林业产出率不高,林区发展落后,林农收入低,并出现了林业生产力落后于农业生产力的局面。我国农业用18亿亩耕地,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而林业用43亿亩林地,却没有解决13亿人的用材问题,更没有解决社会对生态的需求问题。制约因素在哪里?林业体制性障碍是关键。出路在哪里?在改革,林权制度改革蕴藏着林业发展的巨大潜力。
为了加快林业改革步伐,解决好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2003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了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具体要求。福建、江西、浙江、辽宁等省按照决定精神,拉开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序幕。这次改革,是对以林地权益为核心的森林资产权益关系进行重大调整的改革,是从体制上、机制上和制度建设上进行的一次系统、全面的落实林业产权的综合性改革。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明晰产权入手,确立了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真正实现了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改革使得“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极大地调动了林农发展林业的积极性,有效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正如农户对联所言:“还权于民让利于民让出万民造林热,分山到户发证到户发起千户创业潮”。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坚持把广大林农是否从中受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让农村税费改革惠及广大林区林农,促进了林农收入的提高,进一步改善了林农生活。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业纳入到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规划之中,为山区林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找准了切入点和突破口。这一改革不仅促进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建设和农村乡风文明的形成,积极调解了以往的山林权属纠纷,使得农村社会稳定,干群关系和谐融洽,还促进了农村村容村貌的美化,改善了农村人居环境。
福建、江西等地的实践证明,这次改革影响深远,其意义已经超出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本身。
因此,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继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次深化,是我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必然产生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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