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 确保进出口贸易有序进行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我国野生动植物资源十分丰富,其中高等植物约3万多种,占世界总量的10%左右,居世界第三位。近20年来,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1980年,中国政府正式申请加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濒危物种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呈跨越式发展,濒危物种的进出口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由于我国缺乏野生动植物进出口专项法规,造成我国的履约工作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和濒危物种的保护工作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这都需要将我国近年来在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及履行公约方面的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并上升为法律规范,把《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制度具体化。《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国家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条件、程序,规范有关部门的许可行为。
问:《条例》的出台对我国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有何促进作用?
答:《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体系,为履行《公约》奠定专项法律基础,对有效防范和控制濒危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流失,维护生态系统安全及平衡,合理开发和利用人工养殖(培植)物种,促进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条例》还对打击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非法贸易,维护和扶持合法贸易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将极大地推动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产业的发展。
问:《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为更好地与上述法律法规相衔接,《条例》第二条分成两款,其中第一款是对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第二款是对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上述两款范围内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均适用本《条例》。
问:《条例》在加强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条例》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是完善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的体制。为了明确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事权范围,协调好与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关系,条例规定: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有关的工作。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对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批准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负责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并代表中国政府履行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
二是规定禁止和限制进出口的范围。条例明确:禁止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规定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同时规定: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规定限制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是规范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和机构的许可行为。《条例》明确了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批程序和期限,明确了法定不予批准进出口的情形,以及规范了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程序和期限。
四是规范海关、质检等相关部门在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管理工作中的职能。条例规定,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五是规范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条例》明确了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时,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六是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明确了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依法行政应负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对非法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以及伪造、倒卖或者转让进出口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问:如何落实贯彻好《条例》?
答: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及其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大意义。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学习、培训方案并认真落实;要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审批和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并熟练掌握《条例》的各项规定和内涵;积极向从事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普及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的法律知识,使之自觉地执行各项规定。
各级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要以施行《条例》为契机,规范和完善进出口审批、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行为,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除与《条例》不一致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机制和相关工作程序,明确执法人员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到依法、公开、公正地审批和核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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