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认定及监测工作,促进全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及监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林业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以开展林业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省林业局认定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含联合社)。
第三条 对省级林业示范社的认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申报省级林业示范社原则上应是县级以上林业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正常经营两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正常运行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从事林业生产。主要从事植树造林、森林管护、森林抚育、种苗花卉培育、木本油料、木本中药材、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森林旅游、野生动植物繁育、林业生产资料采购,林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管理制度健全。根据本社实际制定了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收益分配制度、社
务公开制度、质量监管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四)财务管理规范。账务公开透明,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依规编制年度业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自觉接受合作社监事会监督。建立了成员账户,成员出资额、公积
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按照章程要求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的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 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五)服务成效明显。入社成员70人以上,联合社入社成员 200 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 80%以上。每个成员都有成员证,并登记造册。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 60%。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本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六)经济实力较强。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7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7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 2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200 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6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高于省内同类林业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七)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实行统一生产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食用林产品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注重品牌
建设,积极开展森林认证或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
(八)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生产、质量、生态环境等安全事故,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程 序
第五条 省级林业示范社每两年认定一次,由省林业局具体组织实施。具体程序是:
(一)省林业局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知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单位按照第四条的标准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择优推
荐给市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行文上报省林业局,并附复核意见和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
(四)省林业局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合作社,获得“湖南省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省林业局发文公布,并授予证书。
第四章 监 测
第六条 建立省级林业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每两年监测一次。具体程序是:
(一)省林业局下发监测工作通知,提出具体要求。
(二)省级林业示范社按照要求向所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监测材料,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并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后报省林业局。
(三)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监测情况进行审核评价,提出监测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七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示范社,继续保留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称号。省林业局及时公布监测结果。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林业示范社称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在申报和监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或者存在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出现林产品生产安全、质量安全及生态环境安全等问题的。
(四)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拒绝接受监测的。
第五章 扶 持
第九条 省级林业示范社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第十条 省林业局对省级林业示范社建设给予扶持。省级林业示范社可依法依规享受国家营造林、油茶产业、楠竹产业、林下经济、林业贷款贴息、林业科技推广、野生动植物保护等
财政补助、金融扶持和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由省林业局认定的省级林业示范社继续有效,纳入后续的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5年。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