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 2020年第七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1、彭某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18年1月21日至2018年2月5日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明知穿山甲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办理特许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电话联系从陈某某、龚某某夫妇(另案处理)手中购买2次2只活体穿山甲,2只穿山甲均由龚某某骑摩托车运送至广东省乐昌市坪石镇肥婆金鑫家彭某某的饭店里,彭某某付陈某某、龚某某穿山甲货款共计19775元。当事人彭某某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之规定。2020年5月24日,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以石森公刑诉字[20120]0011号起诉意见书向石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彭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2020年8月27日,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同年9月1日以石检刑一意[2020]3号《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彭某某给予行政处罚。2020年9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彭某某在调查过程中,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石门县林业局决定对彭某某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775元;2、处16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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