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 2020年第八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1、桃源县热市镇钱某某矿石场逾期占用林地不归还案。2017年11月22日,桃源县热市镇钱某某矿石场经桃源县林业局核准准予临时占用一般用材林林地1.3007公顷(桃林地许可〔2017〕038号),许可期限为二年。桃源县林业局在2019年11月23日送达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告知书,并经该公司负责人郭××签收,依法督促其自行履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义务。2020年11月26日,桃源县林业局依法对该矿石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组织验收时,经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查明该矿石场经批准准予临时占用林地1.3007公顷,其中,1.0507(计15.76亩)公顷林地已恢复林业生产条件,0.25公顷(计3.75亩)林地未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据此,已构成逾期占用林地不归还的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2月6日,桃源县林业局责令对热市镇钱某某矿石场限期六个月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处50002.5元的罚款。
2、石门县涂某某开垦林地尚未毁林案。2020年4月份至今,涂某某在未征得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永兴街道双溪社区四组(老园艺场)开垦林地。经石门县林业调查鉴定,涂某某擅自开垦林地总面积18.34亩(12226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坏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开垦林地尚未毁林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23日,石门县林业局责令涂某某停止违法行为,限期2021年5月23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处12226元的罚款。
3、石门县鑫某某沥青搅拌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2015年12月至今,石门县鑫某某沥青搅拌厂在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石门县所街乡水南渡村12组(小地名:土山上)占用林地经营搅拌站。经鉴定,石门县鑫某某沥青搅拌厂非法占用林地总面积为4.45亩(计296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2月3日,石门县林业局责令鑫某某沥青搅拌厂限期2021年6月3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8901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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