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湿地保护走向法治化
今年1月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首次专门立法保护湿地。我国湿地保护逐步走向法治化。
近年来,“湿地立法”一直是两会建议提案的热词,在2007-2016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共计1000余人次提出湿地立法的建议、提案173件。2017年全国两会上,湖北代表团、吉林代表团96名人大代表,分别联名提出了制定湿地法的3件议案。2018年,湿地保护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十三五”期间,我国持续强化湿地管理顶层设计,加强湿地保护修复。5年来,全国新增湿地面积300多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0%以上。安排中央财政投入98.7亿元,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湿、湿地保护与恢复补助项目2000多个。新增国际重要湿地15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国家湿地公园201处,湿地保护和退化湿地恢复的面积不断扩大,湿地生态系统功能得到有效恢复。
国家专门立法保护湿地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林草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等有关部门,全力推动湿地保护立法。《湿地保护法(草案)》于2021年1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有利于从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出发,建立完整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强化湿地的保护和修复提供法治保障。”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高虎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说明时说。
《湿地保护法(草案)》分为总则、湿地管理、湿地保护、湿地修复、检查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59条。草案明确法律适用的湿地,是指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自然湿地和具有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生长功能的人工湿地。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严格控制占用湿地。草案明确了湿地保护方式,提出了湿地利用要求,规范了湿地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及措施等。
在湿地保护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禁止在湿地内采砂、采矿、取土。草案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重要湿地周边产业布局等统筹考虑,保障重要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在湿地修复方面,草案提出湿地修复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原则,恢复湿地面积和湿地生态功能,提高湿地生态系统质量。草案还对湿地执法主体、检查措施等作出规定,明确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和违法主体直接破坏湿地的法律责任。
长江保护引领流域立法
3月1日,《长江保护法》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一个流域的专门法律。
“《长江保护法》针对长江所面临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等理念要求,依法强化生态系统修复和环境治理,切实保障长江流域生态安全。”在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长江保护法》实施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一级巡视员王凤春说。
湿地是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保护法》指出,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长江保护法》规定,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长江保护法》的实施,将打破部门和地区管理界限,增强长江湿地保护的系统性、协调性,推动流域上下共治共理。
“《长江保护法》的立法理念、制度设计和立法工作经验对其他流域立法包括黄河保护立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王凤春说。目前,黄河保护立法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地方出台湿地保护法规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目前,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台省级实施方案,28个省份开展了省级湿地立法。
江西将湿地保护纳入法治进程,走在全国前列。2012年5月1日《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施行,对征占用重要湿地和城区湿地、向湿地引入生物新品种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省委、省政府将湿地保有量和湿地保护率纳入全省市县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河长制工作考评指标体系。省政府出台《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将湿地提高到全面保护的高度。目前,全省受保护湿地面积为50.24万公顷,保护率为55.2%。
2006年,广东颁布《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并于2014年、2018年进行两次修订,理顺了湿地保护管理体制,使全省湿地保护面积逐年上升。截至2019年底,广东已建立国际重要湿地4处、湿地自然保护区110处、湿地公园254个,49.24%的湿地得到有效管护。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施行,《条例》增设“红树林湿地保护”专章,将红树林保护纳入地区湿地保护规划,规范了红树林的种植及开发利用活动。
江苏省无锡市首部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无锡市湿地保护条例》日前获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首次对“小微湿地”作出界定,明确将面积小于8公顷的“小微湿地”纳入保护体系。无锡河、荡、浜、塘等“小微湿地”景观众多,将其纳入保护范围,在改善水生态环境的同时,可以提升人居环境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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