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林长令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市林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林长制成员单位:
经市第一次林长会议同意,现将《常德市林长令制度》《常德市市级林长会议制度》《常德市林长巡林制度》《常德市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常德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常德市林长制工作市级督查制度》《常德市林长制工作通报制度》七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德市林长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1 年 9 月 6 日
常德市林长令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安排部署重点工作,督促 各级林长履职尽责,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长令是指林长对林长制工作签署的命令。
第三条 林长令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部署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
(二)部署市委研究决定、市林长会议议定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
(三)部署林长巡林工作。
(四)林长制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拟订或会同市林长制成员单位拟订林长令,提请市林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林长签署。
第五条 各县市区林长应当严格执行林长令,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林长书面报告执行结果。上级林长应当加强对下级林长执行林长令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六条 市林长制成员单位以及其他市直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业认真执行林长令,并通过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向市林长报告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当将林长令执行情况督查纳入林长制督查计划,或者提请纳入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计划,严格考核评估,并将林长令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林长。
常德市市级林长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林长制工作组织领导,规范市级林长会议,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级林长会议是指由市级林长主持召开的林长制工作会议,包括林长会议和副林长会议。林长会议由林长召集。出席人员为第一副林长、副林长、市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会议召集人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和市委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重要规划、重点制度和其他重大事项,统筹解决有关全局性重大问题,林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副林长会议由第一副林长或副林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出席人员为市林长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以及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人员。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研究落实林长会议决定的事项,研究落实林长批示指示事项,研究林长制工作有关专题事项,调度推进林长制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协调解决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第一副林长、副林长决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市级林长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会议建议方案,报请会议召集人审定。
第四条 林长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 1 次,根据特定工作需要,可即时召开。副林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第五条 会务工作由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形成的纪要或审议通过的有关文件经主持会议的市级林长审定后,由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印发或以林长令形式发布。
第六条 各级林长应当严格执行市级林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制定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并及时向上一级林长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第七条 市林长制成员单位以及其他市直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行业认真执行市级林长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并通过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向市级林长报告执行情况。
第八条 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要按照有关督查制度,加强对市级林长会议研究决定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严格考核评估,并书面报告市级林长。
常德市林长巡林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巡林工作,强化林长责任落实,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常德市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林长巡林是指市、县两级林长督导检查下级林长工作,以及检查责任区域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发现并协调解决问题。
第三条 林长巡林内容包括:
(一)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落实情况。
(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林长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
(三)林长令执行情况,上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和上级林长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四)林长组织体系和“一长三员”分区负责的网格化管护体系构建及人员配备情况。
(五)环保督察发现的森林草原资源保护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其他破坏森林草原资源行为发生及查处情况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落
实情况。
(六)协调解决其他发现的涉及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的问题。
第四条 林长应定期开展巡林工作。市级林长每半年不少于 1次,全年累计时间不少于 5 天。县级林长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全年累计时间不少于 7 天。
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关键期和野生动物迁徙繁育期,各级林长应加大巡林频次。
第五条 每次林长巡林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形成巡林日志,并将林长巡林情况报上一级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备案。林长巡林信息纳入林长制工作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相关单位应当按规定将信息上传至林长制工作信息管理平台。
第六条 林长对巡林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转交相关单位调查处理。相关单位应及时核实并依法处理和报告情况。
第七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林长巡林的具体细则,各县市区应对乡级林长、村级林长巡林的内容、范围、频次及责任等予以规范。需要公开的工作通报,按照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常德市林长制部门协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林长制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协调解决林长制工作有关问题,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推进林长制工作任务落。
第三条 协作内容主要包括:林长巡林、督查、督办、召开会议、举办活动、开展专项行动、制定政策和重要规划计划,以及信息沟通等。
第四条 林长履行巡林、督查、督办等职责时,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积极参与;林长召集的林长会议、决定举办的重要活动,各成员 单位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林长决定开展的重大行动,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落实。
第五条 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就林长制工作重大政策、重要规划计划和重大事项征求意见时,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馈意见;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决定召开会议时,各成员单位应当按时参加。
第六条 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和林长制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各林长制成员单位应明确 1 名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林长制工作委员会委员,市、县相应明确 1 名科级、股级干部为联络员。
第七条 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对林长制工作事项进行联系会商,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商议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
第八条 林长制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向林长制工作办公室书面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有关数据报表及下步工作建议、意见。
常德市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和林长制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长制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林长制信息公开实行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林长令工作内容及其贯彻执行情况。
(二)林长制组织体系构建情况。
(三)林长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
(四)林长制督查工作情况及督查发现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
(五)林长巡林情况以及巡林发现的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林长制工作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或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事项,不予公开。
第五条 根据林长制信息内容和特点,可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
(一)通过林长制工作信息管理平台公开。
(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微信公众号、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六条 上级林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林长制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常德市林长制工作市级督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各级党政领导保护发展森林草原资源的主体责任,督促各级林长履职尽责,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林长制工作市级督查由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林长制工作市级督查对象为全市各级林长、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和林长制成员单位。
第四条 督查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林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有关政策法规执行情况。
(二)林长令执行情况,市级林长批示、交办的事项办理情况,市级林长会议议定的事项办理情况。
(三)林长制工作推进和任务完成情况。
(四)卫片判读发现的疑似问题图斑现场验证核实情况及发现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的问题等处理整改情况。
第五条 督查方式采取明察、暗访或明察暗访相结合。
第六条 督查类型包括:
(一)综合督查。根据市级层面督查检查考核计划,由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组织开展。
(二)专项督查。由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落实专项督查备案机制,会同市林长制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主要针对林长制推行过程中明察暗访发现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
会关切的问题等进行督查。第七条 根据督查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一般按照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意见反馈、整改落实、立卷归档等程序开展督查。
第八条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建立问题清单销号制度,发现一处、核处一处、销号一处。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可视情况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对未完成整改的,组织重点督查,实行警示约谈。对特别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可提请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并提出责任追究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 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应通过林长制工作信息管理平台或其他公共媒体,按照林长制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公开督查发现问题清单销号管理情况等督查信息。
第十条 市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林长制工作通报制度通报督查情况。督查结果纳入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
常德市林长制工作通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信息交流,提高林长制工作成效,确保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中共常德市委办公室、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常德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林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林长制工作通报的具体实施。
第三条 通报内容主要包括:林长令执行情况,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指示、批示情况等。其中,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
的予以批评。
第四条 通报实行定期通报和不定期通报制度。其中,对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对工作进度、重大事项等其他情况实行不定期通报。通报由林长制工作办公室采取公文或简报等方式印发。
第五条 各级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建议及时报送上一级林长制工作办公室,各级林长制成员单位应将重要的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建议及时报送本级林长制工作办公室。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相关规定。
第六条 需要公开的工作通报,按照林长制信息公开制度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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