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英文名“英文名称:Chang De Oil-tea Camellia Industry Association,简称:CDOCIA。”
第二条 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是全市同行业、企事业及相关人员自愿组合起来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会员,服务行业,发挥政府、市场和行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全市油茶产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加强交流合作,促进我市油茶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把常德茶油打造成中国高品质茶油象征,创常德茶油顶级品牌,打造常德百亿油茶产业。
第四条 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常德市林业局、登记单位常德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会址设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皂果路康桥蓝湾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基本职能是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 业务范围包括:
(一)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从事油茶生产经营者的协作, 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二) 向政府部门提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扶持政策及制定行业标准等方面的建议;制定行规行约, 依法维护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加强油茶生产行业之间、单位之间、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与合作, 促进横向联合, 积极开拓国内外油茶市场, 发展壮大油茶产业经济;
(四) 加强境外、省内外有关民间社团组织的联系, 推动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积极为引进先进技术、资金牵线搭桥;
(五) 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和有关推介评优等活动;
(六) 加强与各媒体联系与合作,积极宣传推介我市油茶发展最新成果;利用工作简报或湖南林业科技刊物, 定期或不定期编辑发布行业动态消息;
(七) 承办政府和其它团体委托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 在本市内从事油茶种植及其产品生产、加工、购销、管理、科研、教学的各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学会和协会, 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二) 在本市内从事油茶种植及生产、加工、购销、管理科研、教学等从业人员,专家、学者、专业大户, 与油茶产业相关的政府管理人员、社会中介组织人员, 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三) 对油茶产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名望的专家、领导、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港,澳、台胞及外藉侨胞、经本协会理事会同意, 可聘为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自愿向本协会提出入会申请, 并按要求提交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三) 有志于促进本市油茶产业发展, 让我市油茶产业走出湖南、走出国门;
(四)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会员申请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指定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及时准确向协会填报协会要求填报的相关表格, 积极如实的向协会反映和提供技术革新与改革发展成果, 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技术经济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1年不缴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 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一) 不遵守协会章程规定的行规行约;
(二) 不按本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常德市油茶产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审查协会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可连任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有关事务;
(六)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实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二O一七年十二月六日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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