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 2021年第一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关于非法销售油茶种苗的通报
2021年2月26日,周某某在没有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桃源县盘塘镇集市墟场非法销售其从株洲市攸县某一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户购买的油茶种苗。经核查,非法销售油茶种苗1800株,货值金额126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权基准》第十一部分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目的规定,2021年3月4日,桃源县林业局对周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经营的油茶1800株;并处罚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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