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印发《常德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森防指有关成员单位:
《常德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经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德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常德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10月16日
常德市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构建全民森林防火防线,有效预防和减少人为因素引发森林火灾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生态安全,根据《湖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森林防灭火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政发〔2023〕7号)、《湖南省森防指办关于建立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机制的通知》(湘森防办函〔2023〕5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违规野外用火,是指在规定防火期、划定森林防火区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禁火令公告内从事的下列野外用火行为: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烧野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火积肥、烧荒积炭、烧秸秆、田基草、果园杂草等;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防火期、防火区范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为准。
因防治病虫害、计划烧除、炼山造林、工程建设等确需野外用火并经审批的除外。
第二条 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归口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依法向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举报森林防火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四条 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受理全市范围森林防火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办理或者交办有关县市区核查、奖励和处罚。县森防办、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县公安部门受理本辖区内森林防火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市森防办举报电话:0736-12350
市林业局举报电话:0736-7891119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下同)应设立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奖励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举报行为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移送、答复、统计、报告、保密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公开举报方式、拓宽举报途径。
对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被举报事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被举报事项已被责令限期改正,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排查出举报事项并列入整改计划或已整改的;
(四)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五)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六)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的;
(七)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所监管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规定,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给予奖励的;
(八)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或其他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九)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及查处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林长制、安全生产考核范围。
第九条 市、县两级森防办、林业和公安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确保举报及查处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级举报及查处工作情况。
第十条 举报核查结果和奖励情况原则上由举报接收部门告知举报人。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只进行一次性奖励,且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领取奖金;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一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单位;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信息,违者承担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对举报事项的宣传报道,对举报核实的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及时曝光,形成震慑,起到警示作用;举报表彰要及时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导向,提升举报奖励机制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市属常德国有林场、河洑国有林场所辖区域的举报奖励,由市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