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林业局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次数:
字号:【

常林政〔2020〕2号

常德市林业局

关于印发《常德市林业局贯彻实施新修订

〈森林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林业局,常德经开区农业农村局,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自然资源局,柳叶湖、桃花源林业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系统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研究,现将《常德市林业局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此页无正文)


 常德市林业局      

2020年4月24日    




常德市林业局

贯彻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工作实施方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为指导思想,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根本目的,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从森林权属、发展规划、森林保护、造林绿化、经营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扎实有序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贯彻实施,根据《湖南省林业系统贯彻实施新修订〈森林法〉工作方案》(湘林法〔2020〕3号)要求,结合我市林业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推动我市深刻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生态强市、美丽常德的重要意义,准确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立法精神及其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合理利用等各项制度机制,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我市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林业转型升级,为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领导

成立以党组书记、局长关建锋任组长,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二级调研员喻传明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各区县市林业局主要负责人、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喻传明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宣传培训

明确6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集中学习宣传月。

1.加强林业干部职工的培训学习。通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扩大)学习、专题讲座、专题会议、专题培训等形式,有计划分步骤开展林业干部培训,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林业干部职工准确把握今后工作的方向和准则,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人事科以及其他科室,各区县市林业局。涉及多个科室的,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完成时限:中心学习组6月底以前,其余会议培训全年展开)

2.推进各级领导干部学习。5月底前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编印成册,分送市、县、乡、村各级领导干部,适时召开会议,向各级领导普及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办公室、规财科、各区县市林业局)

3.推进公众法律宣传教育。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列入普法教育的重点,6月份和12月宪法日进行集中宣传。加强与教育、新闻、学校等单位的协调与配合,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挥好林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林业传媒的作用,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建设生态文明的意识和造林绿化、发展林业的积极性。(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及其他成员单位,完成时限:12月份前)

(二)开展调查研究

1.组织开展调研。根据本方案(三)“抓好责任落实”的分工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调研,研究森林资源保护体制机制和林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就制度建设特别是配套制度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措施。(责任单位:各相关单位,完成时限:6月底前)

2.形成专题报告。各科室调研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调研过程、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四个部分),各成员单位9月底前将调研报告交局办公室统一汇总,形成全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贯彻实施专题调研报告,经局党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和省林业局。(责任单位:办公室、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各相关科室单位,完成时限:11月底前)

(三)抓好责任落实

1.建立林业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国家实施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要求,制定我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办法并指导实施。(责任单位:人事科、办公室、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森林公安局、野保科,完成时限:9月底前)

2.探索建立林长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要求,配合省局林长制试点,逐步探索建立符合我市的林长制。(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相关业务科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3.落实林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和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收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以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等条款要求,落实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及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责任单位:规财科、相关业务科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4.开展林业科普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和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要求,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野生动植物等领域的科普宣传教育,形成系列宣传产品。(责任单位:科技科、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野保科、保护地科、湿地科、产业办、林场站、信息中心、林科所,完成时限:12月底前)

5.规范森林权属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章“森林权属”中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相关要求,规范森林权属管理,重点把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等问题,加强与自然资源、公共资源交易部门的衔接沟通,完成国有、集体林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完成时限:12月底前)

6.制定林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第三章“发展规划”中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相关要求,根据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编制我省林业“十四五”发展规划,编制林地保护利用、造林绿化、森林经营、天然林保护等相关专项规划。(责任单位:规财科、各相关科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7.加快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在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其他天然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加强保护管理”要求,依据我市实际情况加快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按时完成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责任单位:保护地科,完成时限:12月底)

8.建立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加强天然林管护能力建设,保护和修复天然林资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要求,加强天然林管护,并按照国务院规定贯彻执行,搞好中央、省委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贯彻落实。(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完成时限:12月底前)

9.建立健全护林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和第二款“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要求,指导地方建立护林组织,制定护林组织及护林员管理办法。(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森林公安局、野保科,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0.建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第三款“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发生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及第四款“林业经营者在政府支持引导下,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进行防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并指导林业经营者进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单位:野保科,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1.规范林地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各类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审批,加强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完善林地管理办法,落实森林保护标志管理办法。(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行政许可办、规财科,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2.推动古树名木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条“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要求,严格古树名木管理,全面保护古树名木。(责任单位:造林绿化科(绿委办),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3.落实林木良种使用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落实林木良种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林木良种管理。(责任单位:种苗站,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4.落实公益林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的办法。(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 ,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5.落实林木采伐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一条“国家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的原则,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采伐限额,经征求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重点林区的年采伐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等相关要求,编制我市“十三五”年采伐限额,严格执行林木采伐管理办法和技术规程。(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行政许可办,完成时限:6月底前)

16.落实森林督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和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检查职责”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根据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森林督察机制,认真开展森林督察。(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完成时限:12月底前)

17.指导和监督林业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章“监督检查”和第八章“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和《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指导并搞好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加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按照机构改革要求,理顺林业执法体制,指导林业行政执法队伍假设(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森林公安局、综合执法支队、人事科、野保科、保护地科、种苗站等具有行政执法责任科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四)完善配套工作

1.开展配套制度清理。全面清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不相符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责任单位: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湿地科、自然保护地科等各相关科室,完成时限:12月底前)

2.完善相关制度。修改市林业局权责清单。依法调整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未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审批,调整范围的行政许可事项及时修改。(责任单位:行政许可办、执法支队、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各相关科室,完成时限:6月底前)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贯彻实施是林业法治工作中的大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掀起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高潮。各区县市林业局应参照市局做法,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实施细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深入扎实推进。各区县市林业局、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单位的主要单位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认真研究,真正掌握基层情况,研究第一手资料,了解我市林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现状,提出可行的对策和建议,调研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走马观花,提出的对策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三)严控时间节点。局机关各科室及局直各单位要在方案规定的时间前完成相关措施及管理办法的制定,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在我市得到有效实施。各区县市林业局应将所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情况统一汇总,于9月底前报市林业局资源林政和改革发展科。


归档时间:
已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