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2023年第三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3-07-11 15:35 来源: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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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安乡县XXX村村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3年4月3日,经安乡县林业行政执法监察大队二中队巡查发现,安乡县安丰乡XXX村村民委员会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相关手续和证件的情况下修建冻库,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确定当事人安丰乡XXX村村民委员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修建冻库,非法占用林地面积0.0191公顷(0.2865亩),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款的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安乡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安乡县安丰乡XXX村村民委员会于2024年4月2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倍的罚款,计人民币12510.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石门县杨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3年2月15日,当事人杨某某没有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石门县磨市镇王官桥村王某某转让给自己的山林(小地名:板塔湾)进行砍伐。石门县林业局于2023年2月21日受理,由县林业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现场共采伐杉树9蔸,计25件,材积为1.34立方米,折蓄积2.06立方米,实属滥伐林木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1款“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倍以上2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石门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杨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责令其2023年9月2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2倍的树木,计18株;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01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桃源县XX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3年6月8日,经桃源县XX生态种养专业合作社主动供述,其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至6月8日期间,非法使用桃源县黄石镇金洪社区青山组地域的林地修建冻库用于存放水果、蔬菜。经查证,该合作社擅自改变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0.525亩(计350 平方米),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原树种为油茶,其行为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2023年6月19日,桃源县黄石镇综合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款“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 号)》等规定,依法责令该合作社于2023年12月9日前将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7倍罚款,计人民币1506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XXX村村民滥伐林业案

2023年5月4日,接群众举报,柳叶湖旅游度假区XXX村村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滥伐林木。经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常德市森林资源监测中心林业技术鉴定意见》、《常德市惠林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当事人滥伐林木16株,计立木蓄积5.9立方米,采伐树种为阔叶树。其价值为1333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林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责令当事人在2023年11月30日前补种滥伐株数2倍共32株树木,处滥伐林木价值3.5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665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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