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石门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案
根据调查,自2022年5月份至今,石门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在石门县蒙泉镇黄旗峪村5组(小地名芝麻湾)占用林地修建养殖房,经现场调查及石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最终认定石门桔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0.3亩(200平方米),林地类型为用材林和防护林林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罚〔2020〕5号)第四部分第八条及《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石门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共计人民币262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