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2024年第一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4-01-05 17:03 来源: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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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门县杨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3年10月,杨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油锯擅自在石门县新铺镇艾家山村5组采伐31株松木自用,裁成了1.2米和2.2米的原木共130件堆放在采伐现场。经检尺员现场检尺,当事人杨某某采伐松木材积为2.3立方米。经木材价值市场调查,松树伐倒木市场价值为每立方米3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石门县林业局责令杨某某限期于2024年5月10日之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1倍的树木,计31株,并作出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人民币207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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