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2024年第二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4-04-03 08:07 来源: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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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桃源县毛某某滥伐林木案

接群众举报,桃源县观音寺镇羊楼坪村金钟山组地域存在滥伐林木行为。经查证,被处罚人毛某某于2023年11月上旬,未经林业主管批准,将其本人购买的松木砍伐并销售至本县三阳港镇某某木材经营加工厂(另案处理),非法获利2510元。经鉴定,现场遗留采伐树兜48个,蓄积10.17立方米,折合材积6.1立方米,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松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和《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二项“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桃源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毛某某限期补种滥伐松木株数3倍共144株的同时,作出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1004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251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临澧县周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3年7月29日至8月14日,当事人周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临澧县四新岗镇金凤山社区军民湾组(山名:老大湾)砍伐林木。临澧县林业局受理后,由县林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经现场勘验、调查核实:现场共采伐枫树、香樟树、马尾松共计125件,材积为4.7308立方米(折蓄积7.7618立方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临澧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5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3倍的树木,共计375株,并作出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计人民币98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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