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桃源县某居民委员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近日,桃源县林业局接到问题图斑线索,经查实,2024年3月至5月期间,桃源县某居民委员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沅江边(原码头)集体林地上修建水塔及附属设施。经鉴定,违法占用一般商品林林地0.765亩(计510平方米),林地类型为灌木林地。
该居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桃源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 号)等规定,依法责令该居民委员会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计人民币3136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安乡县严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近日,安乡县林业局接到森林督查问题图斑线索,经查实,当事人严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22年12月占用林地施工修建围墙,硬化地面。经鉴定,非法占用一般商品林地0.0282公顷(0.423亩),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
当事人严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安乡县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 “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 号)等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严某某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罚款,计人民币18471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