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2024年第四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4-09-30 16:15 来源: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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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石门县某居民委员会毁坏林地案

2024年7月,石门县林业局接到问题图斑线索。经查实,石门县某居民委员会在未办理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社区山林中占用林地修建公益性墓地,已破坏林地原貌。经石门县林业局执法股和石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最终认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52平方米,擅自非法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面积549平方米,所占林地均属于一般商品林地(乔木林)。

该居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与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等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的规定。石门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三目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 号)等规定,依法责令该居民委员会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出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开垦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罚款,分别为3301元、1098元,合计人民币4399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临澧县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据调查,临澧县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06年和2016年,擅自在临澧县刻木山乡九里岗村长五组占用林地修建厂房等设施,自修建完工后使用至今。经临澧县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和调绘,该公司共占用林地总面积26970㎡,所占林地全部属于一般商品林地(乔木林),其中修建厂房等设施面积4841㎡,复绿面积22129㎡。其修建厂房等设施占用面积4841㎡林地的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该公司占用林地修建厂房等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分则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等规定,临澧县林业局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占用林地恢复原状,并处以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共计121025元;已复绿面积22129㎡,已过追溯期,不予处罚。


归档时间: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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