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
林草种苗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常德市林业局
法定代表人:袁文 职务:局长
受委托方:常德市国有林和种苗工作站
法定代表人:刘政 职务:站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九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现就常德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常德市国有林和种苗工作站(以下简称受委托方)实施涉及常德市林业局权限范围内的林草种苗行政执法相关事宜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
涉及常德市林业局权限范围内的林草种苗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选育、生产经营、质量监督等有关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期限
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2028年4月20日。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委托权限
受委托方对本协议第一条委托事项组织开展行政执法。
四、委托实施区域
常德市行政区域内。
五、其他事项
1.日常行政执法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2.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方名义开展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行政执法。
3.委托方对受委托方开展行政执法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发现受委托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4.受委托方在行使委托职权过程中遇到问题应与委托方加强沟通、积极解决。
5.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由委托方法制工作机构实施;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由委托方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涉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委托方实施;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6.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