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鼎城区张某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鼎城区林业局经调查,当事人张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于2025年3月开始在双桥坪镇南洋村2组(小地名:安子冲),占用林地计划修建猪场,经鉴定,占用林地面积1.2亩(808㎡),地类为采伐迹地。
当事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鼎城区林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 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张某某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作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罚款,计人民币10584.8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石门县王某某违反森林草原防火法规案
2025年4月6日,石门县林业局接群众举报称发现山火,立即组织调查,于4月6日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经查实,当事人王某某擅自在石门县永兴街道双桥社区罗家坡林场祭祀烧纸钱,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当事人王某某过火林地面积为0.8219公顷(计12.33亩),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烧毁马尾松98株、樟树25株,合计123株。
当事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九部分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石门县林业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限期王某某于2025年10月18日前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计369株,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