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林业局2025年第三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通报

2025-09-10 16:52 来源:常德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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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盗伐林木案

2025年3月18日,市林业局接群众举报,有人在柳叶湖街道花山社区2组林地上采伐林木,市林业局立即组织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徐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常德市武陵区柳叶湖街道花山村2组林地上的林木。经鉴定,当事人徐某某采伐林木28株,合计蓄积量2.9立方米(折合材积1.4立方米);采伐林木的范围地类为乔木林地。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规定,构成盗伐林木行为。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0〕5号)分则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三目“盗伐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上1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倍以上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标准,责令当事人徐某某在2025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4.5倍共126株树木,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盗伐林木价值9.5倍的罚款(336元×9.5倍),共计叁仟壹佰玖拾贰元整(¥319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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