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桃源县周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5年9月,当事人周某主动到桃源县林业局交代其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经查实,周某于2024年8月至9月期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桃源县夷望溪镇大同村地域,擅自将本人租赁的山林推平拟修建养殖场。经鉴定,其擅自改变一般商品林林地面积997平方米,林地类型为乔木林地,原树种为其他硬阔。
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桃源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轻微情形档次“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2亩以下的”,从轻裁量阶次“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依法责令被处罚人于六个月内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共计13060.7元。
案例2:澧县某牲猪养殖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5年6月5日,澧县林业局接到举报称,澧县王家厂镇长乐村有占用林地现象,执法人员立即到现场调查核实。2025年4月至2025年5月,某牲猪养殖场在澧县王家厂镇长乐村五一片(小地名:白猫岭)的林地上修建化粪池。经执法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勘验鉴定,该牲猪养殖场占用林地总面积489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
该养殖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澧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1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的轻微情形档次“擅自将商品林地改为非林地的,面积2亩以下的”,一般裁量阶次“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3倍以上0.6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4倍的罚款共计1281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