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澧县唐某某养殖场毁坏林地案
临澧县唐某某养殖场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于2025年4月擅自在临澧县修梅镇玉皇庙村介吉湾组占用林地平整土地,造成林地毁坏。
经鉴定,临澧县唐某某养殖场占用林地范围位于临澧县修梅镇玉皇庙村介吉湾组,占用林地面积2444 ㎡(3.666亩),未损毁林业生产条件,并已将占用林地面积全部复绿。林地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均为一般商品林地。
唐某某养殖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构成毁坏林地。临澧县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法〔2025〕4号)分则序号4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的较轻情形档次“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 1 亩以上 2 亩以下或其他林地 2 亩以上 4 亩以下的”,从轻裁量阶次“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 倍以下的罚款”、《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唐某某养殖场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倍的罚款共计146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