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林业局、常德经开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林业主管部门,柳叶湖、桃花源林业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工作实际,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我们制定了《常德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常德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常德市林业局
2023年7月6日
附件
常德市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以下简称“林草湿资源”)分区负责的网格化管护体系、整合组建统一的规范化生态护林员队伍,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对林草湿资源的源头管护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乡村护林(草)员管理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护林员管理的通知》《常德市全面推行林长制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全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加强全市生态护林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林草湿资源管护网络,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统一全市护林员着装与标识,保障生态护林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在保护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方面的作用,实现林草湿资源网格化、全覆盖的源头管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护林员是指林长制推行中统一划定管护网格,由乡镇(街道)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聘用,对林草湿资源进行管护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整合、优化县域范围内现有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以及天然林保护、公益林管护、草原保护、湿地保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测报、野生动植物管护等各类人员,按照“县建、乡管、村用”的要求,建立本地林草湿资源网格化管护与生态护林员规范化管理体系,组建统一规范的综合护林队伍。
第五条 市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市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工作,林长制工作科(市林长制事务中心)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专门机构承担具体工作,其他相关业务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乡级涉林机构”)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加强生态护林员的组织、管理、培训、监督和考核等工作,负责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市生态护林员数据统一使用湖南省林长制巡护系统(以下简称“巡护系统”)进行管理,并与全国生态护林员联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动系统”)同步维护,具体由市、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相应机构和乡级涉林机构负责。
第二章 聘用与解聘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坚持自愿、公开、公正、持续和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一年一聘制。
乡级人民政府(聘用方)按照“一年一签”方式与生态护林员(受聘方)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劳务关系、劳务职责、管护区域、管护面积、管护期限、劳务报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考核奖惩等内容。
第八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二)年满十八周岁,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
(三)能学会使用巡护系统APP开展巡护工作;
(四)热心护林工作,熟悉村情、山情、民情,在本地居住和生活。
同等条件下,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复退军人、原村干部、林业相关专业毕业生及从事过林草湿工作的人员可以优先聘用。
第九条 选聘程序:
乡级涉林机构组织在所辖范围内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的程序选聘生态护林员。
公告:乡级涉林机构在政府驻地、行政村人员活动集中的醒目位置公告生态护林员选聘事项。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申报:应聘人员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报名申请;村(居)民委员会按照选聘条件初步审查应聘人员资格,经汇总相关资料后上报乡级涉林机构。
审核:乡级涉林机构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乡镇政府审定,确定拟聘用人选。
公示:乡级涉林机构在政府驻地、行政村人员活动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拟聘人选、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聘用:乡级人民政府与公示无异议及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选聘结果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乡级涉林机构应在生态护林员新上任的至少1个工作日前将变动情况同步更新至巡护系统和联动系统。
第十条 符合选聘条件、年度考核合格的生态护林员,本人申请续聘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公示和确认后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生态护林员有以下情形之一不适合履行管护责任的,应及时予以解聘并解除管护劳务协议:
(一)主动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的;
(二)身体条件不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的;
(三)违反管护劳务协议约定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四)外出务工或移民搬迁等原因远离管护区域,不能继续承担管护职责的;
(五)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六)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生态护林员主动要求退出的,应由本人提前30日向聘用方(乡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对解聘的人员,应当明确原因,办理解聘手续,由乡级涉林机构书面通知本人并按程序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生态护林员解聘的应及时(3个工作日内)在巡护系统和联动系统中进行同步。
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开启选聘程序进行补聘。
第三章 责任与权利
第十三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明确生态护林员以下职责:
(一)了解管护区域内林草湿资源状况,使用巡护系统开展日常巡护。常规条件下,每月出勤天数累计不少于20天,且使用巡护系统的上线有效巡护率不低于67%。森林高火险期、候鸟迁徙期和越冬期等特殊时期,原则上要求全勤在岗,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林情指导乡级涉林机构合理安排;
(二)及时发现并处理威胁或危害林草湿资源的各类异常情况,利用巡护系统事件上报机制做好记录和按程序准确上报:
(1)协助管理野外用火,及时发现、处理火灾隐患和报告火情,并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草原火灾案件;
(2)及时发现和报告管护区域内发生的有害生物危害情况,有疑似外来物种的,及时上报外来物种入侵的安全隐患;
(3)及时发现、记录、保存和报告管护区域内乱垦滥占林地草地湿地、乱砍滥伐林木、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以及破坏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正在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
(三)学习和宣传林草湿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森林防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知识;
(四)生病、家中有事等原因无法到岗的,须办理请假手续,本人应委托或报告村(居)民委员会安排有关人员代替履职,协助代巡人员登录巡护系统巡林;
(五)巡山护林时规范着装并佩戴标识;
(六)完成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林草湿资源管护工作。
第十四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明确生态护林员以下权利:
(一)按照管护劳务协议及时足额获取劳务报酬;
(二)获取正常履职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与保障;
(三)参加相关知识、技能和安全教育等培训学习,及时了解国家相关政策;
(四)知悉管护网格内面积、四至界限及相关图文资料;
(五)提出解除管护劳务协议(参照第十一条);
(六)对林草湿资源管护提出合理化意见与建议;
(七)管护劳务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章 劳务报酬与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 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由中央与地方的相关资金和自有资金组成。涉及专项资金的应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渠道进行发放。
县级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工资实施综合统筹保障,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投入、形成合力”原则,统筹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天然林和公益林管护补助等各类涉林专项资金,保障生态护林员合理的劳务报酬和相关支出。
生态护林员的劳务报酬标准参照脱贫人口生态护林员劳务报酬水平,应根据日常巡护距离、管护难易程度、管护履职的耗时和频次等,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确定。
第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级涉林机构应当为生态护林员提供必要的专业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为生态护林员购置巡护装备、购买人身伤害意外保险和开展培训等支出。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生态护林员在巡护工作中产生的终端通讯、流量和交通等成本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八条 乡级涉林机构负责巡护装备的管理和维护,统一为生态护林员配备巡护着装、标识、巡护手册、宣传品等必要的工作用品。
第十九条 统一采用省林业局开发建设的大数据平台和巡护系统实现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各地根据条件和需求,积极推进无人机和物联网接入等技术扩展,加强对生态护林员巡林实时动态监控和管护工作的信息化支持。
第五章 管理职责和网格化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护林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生态护林员。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等工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具体承担林长制工作的相关机构负责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推进部门联动,加强林业主管部门与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的沟通配合,在涉林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与使用监管、工作经费保障、生态护林员政策优化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生态护林员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建立统一的生态护林员管理制度,完善健全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培训、岗位职责、绩效考评、档案管理等制度,全面运用巡护系统开展生态护林员信息管理,加强生态护林员队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级涉林机构组织建立生态护林员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生态护林员的申请材料、审核表、管护劳务协议、考核表、解聘通知书等。
第二十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生态护林员培训方案。开展并负责指导乡级涉林机构组织生态护林员培训,原则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统一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乡级涉林机构对本辖区生态护林员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培训内容包括林草湿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岗位职责,森林防火、古树名木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业务知识和实用技术,巡护系统APP使用的基本技能,以及安全防护等。
新聘生态护林员先培训后上岗。
第二十五条 乡级涉林机构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或者指导下,按照“一格一人”为统一划定的林草湿资源管护网格聘用生态护林员,统筹安排,实行网格化管理。
管护网格的划定应以生态护林员能够承担的工作量为前提,综合考虑地形地貌特征、林草湿资源分布、人员活动情况等因素,管护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亩,各管护网格必须无缝对接、全域覆盖,且无交叉重叠。
管护网格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如确需调整的,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应及时组织调整并在相应系统中进行更新,同步报送省级和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生态护林员巡护制度并监督落实,有效发挥源头管护作用。
乡级涉林机构应负责联合村(居)民委员会合理制定网格巡护路线,科学设置巡护打卡点,明确打卡频次、防护重点时段,加强考核管理,确保巡护质量;运用巡护系统查看生态护林员的上线情况、巡护轨迹、里程、时长等信息,并按管护劳务协议约定对生态护林员进行有效管理;及时统计和更新生态护林员有关信息,定期上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督促本区域的生态护林员开展日常巡护和隐患报告,及时发现、制止破坏林草湿资源行为,发现问题逐级上报;协助乡级涉林机构抓好生态护林员巡林记录检查等责任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级涉林机构在交通要道、进山通道、管护网格边界等地段竖立作为林草湿资源保护标志的林长公示牌和网格公示牌,公开管护网格的责任林长和生态护林员等名单,以及管护网格范围、管理职责、监督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将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林长制工作考核内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当地情况制定考核方案,乡级涉林机构运用巡护系统负责对生态护林员进行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考核结果与生态护林员管护劳务报酬(工资)、奖惩挂钩,具体办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二十九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模范履行巡护责任,管护区内连续两年未发生破坏林草湿资源情况,成绩显著的;
(二)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法规制度,及时发现并报告森林草原火情,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并报告有害生物危害,为主管部门有效防控提供信息的;
(四)劝阻、制止破坏林草湿资源的行为,使林草湿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
(五)为侦破破坏林草湿资源重特大案件提供关键线索的;
(六)在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因国家、省级政策性任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涉林经营单位参照本办法负责其经营范围内生态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工作,划定管护网格并选配生态护林员,并按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网格化管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细则或者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